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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

誘少女做愛抵房租 色房東判囚1年10月

新北市一名莊姓房東被控用用備用鑰匙闖入17歲女房客房間三度性侵,一審判刑10年6月,當時莊男曾喊冤聲稱是性交易未強迫。未料二審案情大逆轉,女方坦承當時在髮廊工作,收入不夠付房租、電費,後來莊男催收房租時,她說會去酒店上班賺錢,莊男才提議每月做愛1次抵5000元房租,因而發生性關係。

法官問少女為何翻供,少女表示,事發後接受警訊、出庭都有社工或家人陪同,才不敢說出實情。法官審酌她和莊男性交易後,曾主動找社工表示遭性侵,後來再和莊男做愛時,剛好接到社工電話卻沒求救,認定她確和莊男性交易而非遭性侵,今改依無故侵入住宅及《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》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,判莊男1年10月徒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引用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rnews/article/SecID/102/art_id/25373/IssueID/201104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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