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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

自殺≠冤氣重? 男疑購凶宅欲解約二審敗訴

地方中心/高雄報導

呂姓男子認為購買到大樓內凶宅,與張姓賣主打官司要求解約一審勝訴,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刻意隱瞞,且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,原告又無法舉證,改判原告敗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去年。台中市曾有屋主隱瞞凶宅事實被判刑的案例。

高雄高分院判決書表示,呂姓男子在民國98年以200多萬元價金,向被告購買位於高雄市一棟大樓內一間屋宅,搬進後聽鄰居告知於12年前有人跳樓 自殺,認為被告隱瞞屋宅是凶宅,要求解約返還價金;被告則主張,96年間法院法拍時,公告並沒有註記「凶宅」,且投標前他曾向大樓管理人員確認非凶宅才下 單,並沒有隱瞞或詐欺行為。

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認為,凶宅成因分自殺或他殺,就國人的觀感,他殺會有冤氣存在屋內,對屋宅交易和價值影響最大,應屬重大瑕疵;這屋宅是有人自 陽台跳樓自殺,距交易日有12年,期間並無傳聞影響居住品質,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,且原告又無法舉證被告刻意隱瞞,解約返還價金沒有理由。

去年10月間,台中縣太平市(現為台中市太平區)曾出現屋主隱瞞凶宅的判例,一名洪姓女子的房屋在民國93年曾發生房客自殺事件,但在99年2月間出售時隱瞞此事,買主在成交、移轉所有權登記後,才知道買到凶宅憤而提告,洪女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

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,凶宅資訊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項,洪女刻意隱瞞,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,台中地方法院安排洪女認罪協商,洪女同意認罪,並支付公庫5萬元,法院因而從輕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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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老師專線:1980
生命線協談專線:1995

引用: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04/18/138-2705698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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